關于本市執行國家組織骨科脊柱類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結果的通知
滬藥事藥械〔2023〕8號
各相關單位:
根據2022年9月7日發布的《國家組織骨科脊柱類耗材集中帶量采購文件》(GH-HD2022-1),國家組織高值醫用耗材聯合采購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耗材聯采辦”)依照規定的程序確定了中選結果。按照《關于開展國家組織高值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和使用的指導意見》(國醫保辦〔2021〕31號)及《關于本市做好國家組織骨科脊柱類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和使用有關工作的通知》(滬醫保價采發〔2023〕14號)要求,現將本市執行集中帶量采購結果及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落實集中帶量采購相關產品的使用工作
(一)本次相關產品信息已于2023年5月29日通過“醫療器械資證系統”發布,6月5日生效執行。請各醫保定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醫療機構”)自行下載,做好信息維護工作,并提前完成已使用脊柱類產品的采購及驗收。
(二)自本次中選結果執行日起3年為一個采購周期,每年簽訂采購協議。若在采購周期內提前完成當年協議采購量的,超過部分仍按中選價進行采購,直至采購周期屆滿。
(三)醫療機構應嚴格執行國家耗材聯采辦推送的脊柱類醫用耗材統一采購目錄(以下簡稱“統一采購目錄”),并采用國家醫保醫用耗材27位分類代碼實施陽光采購。集采范圍內中選產品按系統采購,集采范圍內未中選產品按部件采購。
(四)醫療機構應按中選價采購中選產品,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二次議價”。采購使用量應不低于中選產品的協議采購量。協議量完成后,鼓勵醫療機構繼續優先使用中選產品。
(五)醫療機構根據臨床需求,在優先采購中選產品的前提下可繼續采購使用質量和療效有保證的集采范圍內未中選產品。醫療機構采購和使用集采范圍內的未中選產品需要通過“陽光采購平臺”進行備案采購,醫療機構可通過“醫療器械資證系統”下載填寫《脊柱類醫用耗材備案采購申請表》(由院長和黨組織書記簽字并加蓋醫院公章),按流程進行線上備案采購申請,市藥事所將定期對外公布各醫療機構備案采購情況,并進行重點監管。
(六)醫療機構在使用中選產品時,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需要使用的部件組成實際使用產品系統,按部件的中選價格和實際使用數量采購,并記入協議采購量。其中,釘棒(板)系統未使用釘棒(板)部件的,不記入協議采購量;部件齊全的釘棒(板)系統如同時使用本系統內釘棒(板)部件和非本系統內的其他主要部件,不記入協議采購量;部件不齊全的釘棒(板)系統如同時使用本系統內釘棒(板)部件和本企業不具備的其他企業的主要部件,使用的釘棒(板)系統記入協議采購量。
(七)醫療機構在采購中選產品系統時,可根據臨床自主選擇是否需要伴隨服務,伴隨服務費用使用伴隨服務代碼(Q04000001)進行上傳。醫療機構選擇“不含伴隨服務”的,不得再要求中選企業提供伴隨服務。
二、加強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產品的采購管理
(一)醫療機構在國家組織骨科脊柱類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結果執行三個月后可通過“陽光采購平臺”查詢模塊對中選產品采購進度進行查詢。必要時市藥事所將對進度執行情況不理想的醫療機構進行提示或約談。
(二)醫療機構應通過“陽光采購平臺”采購中選及其他脊柱類產品,及時驗收確認產品發票、向終端供貨企業支付貨款,回款時間原則上不超過使用耗材之日起的次月底。“陽光采購平臺”將依據已驗收確認的發票信息統計中選產品的采購量比例。
三、其他
本通知其他未盡事宜請遵照國家組織骨科脊柱類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相關文件,以及簽訂的購銷協議規定執行。醫療機構在采購和使用集中帶量采購產品的過程中若發現問題應及時向市藥事所反饋。
四、本通知自2023年6月5日起生效執行。
上海市醫藥集中招標采購事務管理所
2023年5月31日